智能化活动 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所针对的四类人

之前华程天工提到过新版《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33号,以下简称《办法》)在原《办法》的基础上主要对8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包括招标方面、投标方面、评标方面、定标方面、部门监管方面、招投标技术方面、违法行为和处罚方面以及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方面。

那么对应过来就有这几类人需要注意了—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住建部门以及所有建筑设计行业相关人员,《办法》已经对这几类人的行为及办事流程做了详细规定,千万按章办事,不要出错哦。

新《办法》主要根据建筑设计市场的发展变化以及与国际设计行业接轨的需求对原《办法》进行的修改。

总的来说,规章制度肯定会越来越完善,但是条文修改无疑也会对某些人原来的利益造成一定影响。接下来我们就来看看这些规定修改究竟会对哪些人的哪些方面造成影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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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人的规定及影响:既是权杖,又是围栏

(1)扩大了可以不招标的范围;

点评:缩小招标项目范围,提高了建设单位的自主权,主管部门简政放权。

(2)增加“设计团队招标”,明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和“设计团队招标”两种方式,并对两种方式的内容进行规定;

点评:突出了建筑设计招标投标特点,能够繁荣建筑设计创作。

(3)取消招标备案,以后无需再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点评:充分体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4)鼓励设计总包;

点评:允许设计单位不通过招标方式进行分包,跳出了“质与价”的博弈怪圈,进一步提升了设计的自主性,给予了建筑设计更多的施展空间。

住建部2016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文)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文)都提出要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培养熟悉国际规则的建筑业高级管理人才。

新《办法》中鼓励设计总包的条款继续贯彻这一理念,对全面发挥工程总承包的作用、使建筑企业更好适应市场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5)对招标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点评:不规定招标文件详细内容,将编制招标文件的权力赋予招标人,增加招标的灵活性,也进一步体现了主管部门的简政放权。突出了国家对城市规划、城市设计的重视。要求明示设计费或者计费方法,使招标环节更加公开透明,维护设计单位利益。

(6)增加联合体投标;

点评:参照《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增加该条款。符合建筑设计招投标的特点,有利于投标人增强投标竞争能力、减少履约保证金产生的资金负担、分散风险、弥补技术不足、提高项目完工的可靠性,最终能够创造良好市场环境、繁荣建筑设计创作。

(7)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及延长投标文件提交时限;

点评:参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1条,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作出规定;结合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特点,增加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的规定;增加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招标人作出答复的规定。提高招标文件的灵活性及投标人的主动性,对招标人的责任进一步明确,使招投标过程更严谨、科学。

(8)对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进行调整,不根据建筑工程规模和招标类型作差异化的要求,而是统一规定最短时限为20日。

点评:同样是增加招标的灵活性,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确定合理的投标文件提交时限。

(9)公示中标候选人;

点评:通过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评标结果公平、公正、公开,有利于创造更加良好的市场环境。

(10)确定中标人和需要重新招标的规定;

点评:与上位法表述一致,法律体系更加清晰、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11)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时间规定;

点评:提高招标人的自主权以及办事的灵活性,不硬性规定,体现管理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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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标人的规定及影响: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1)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不需要相关部门审批,只需要执行WTO相关规定。

点评:进一步开放建筑设计,公平竞争加强,也意味着一些国内设计单位的传统优势将面临市场挑战。

(2)取消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取而代之,由招标文件要求确定方案深度要求;投标文件不需要签章和盖章,只需要对招标文件负责。

点评:优化资源、避免浪费,简化流程、注重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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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及影响:更专业、更全面、更公开

(1)对评标委员会中成员重新要求:

“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标时,建筑专业专家不得少于技术和经济方面专家总数的2/3。”

“评标专家一般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招标人也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标。”

点评:与《招标投标法》第37条相一致,评标专家构成的变化,提升建筑设计的地位和专业程度,功能和技术将不再是唯一的评判标准,增加了对经济性的考量,指标更加全面。

(2)明确了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

点评:与上位法规定一致,使建筑设计评标制度更为清晰、公开、透明。

(3)针对设计方案招标和设计团队招标,除了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要求外,分别强调了重点评审内容;

点评:体现了评标的专业性,针对不同招标方式采用侧重点不同的评标标准,也表明了国家对城乡规划、城市设计的重视。

(4)推荐中标候选人;

点评: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一致,完善法律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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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住建主管部门的规定及影响:有所为有所不为

(1)对专家评审意见等信息的公示;

点评:公开专家评审意见,接受公众监督,提高评标专家责任意识;公开的具体内容由地方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公开专家评审意见,不因对专家评审意见的投诉改变评标结果。体现了《办法》“促进公平竞争”的初衷。

(2)对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的管理;

点评:依据上位法做出调整,住建部门不仅需要建立评标专家库,还需要对专家和专家库加强管理。对建筑专业专家细化分类,体现了评标的专业性。

(3)招投标电子信息化;

点评:随着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各行各业都在积极借助互联网平台发展壮大。《办法》提出招投标电子信息化,是对建筑市场需求的响应,也是大势所趋。

(4)对各种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除或歧视潜在投标人的行为给予处罚、对招标人确定的各种不合理招标时限进行处罚、对招标人在组建评标委员会时的不当做法进行处罚、对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中标人、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时的不当行为进行处罚、对投标人虚假中标、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作出处罚、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提出否决意见的行为进行处罚。

点评:对各种违法行为进行梳理,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