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化活动 三供一业政策解读及背景简介

从2017年开始,陕西省全面推开国有企业(含中央在陕企业、省属企业、中央下放企业和市县所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所在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统一移交到属地专业化企业和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分离移交完成后,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形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工作主体上,“三供一业”涉及央企、国企等移交企业,供水、供电、供气、物业管理等接收企业,省、市各级政府部门,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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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上,涉及法律尽职调查、成本核算、维修改造、员工安置、法律意见书出具、政府对接等林林总总。项目涉及主体广泛、内容全面深入、程序复杂交错,故而,专业机构的指引及协助对相关主体尤其是移交主体十分重要。

标典律师事务所基于其目前拥有的央企、国企客户对于“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指引需求,对国务院及陕西省相关“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政策法规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整理出本《“三供一业”政策解读及工作指引》,供相关央企、国企决策人员及总法律顾问参考、决策。

“三供一业”出台背景

(一)改制政府办社会职能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

1、1994年《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明确对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公安机构的体制进行改革,对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公安机构,原则上应予撤销;对少数情况特殊的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公安机构,应从管理体制上进行改革,调整理顺关系。

2、1995年原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意见》

在“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积极探索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3、2002年4月原国家经贸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

认真总结试点经验,推进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进行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工作试点。

4、2002年11月原国家经贸委等8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中,利用“三类资产”(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多渠道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减轻社会就业压力。

5、2004年国办《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将中石油、中石化、东风汽车公司所属中小学和公检法等职能单位,按属地原则移交地方管理。企业医院、市政机构、消防机构、社区机构、生活服务单位等分离问题,由企业和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鼓励企业办社会机构通过市场化改革进行分离。

6、2005年国办《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将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等74家中央企业所属的中小学和公检法等职能单位,按属地原则移交所在地(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具体移交级次,由有关中央企业与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定。

7、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对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作了重要部署。

8、2014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

将研究制订《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列入了改革工作要点。

9、2015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5次常务会议

会议明确了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2016年在全国全面推开供水、供电、供热和物业管理分离移交。

(二)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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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供一业”改制难点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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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供一业”的内涵

不该管的要依法放权、绝不越位,将依法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将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一级企业,将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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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完善相关政策,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采取分离移交、重组改制、关闭撤销等方式,剥离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和所办医院、学校、社区等公共服务机构,继续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施社会化管理,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为国有企业贡品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